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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9-10】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3年8月29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列席人员、邀请列席人员、旁听方案及有关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列席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