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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立法 唤出大作为——《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出台始末

 【发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  【关闭此页

一个四川人口较少的地级市,一个经历过两次大地震的地级市,在3月底因一部地方法规的出台吸引了省内其他市州的目光。

雅安市雨城区南郊乡余家村聚居点

雅安市新聚居点——宝兴县龙包新村

3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雅安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是一次创制性的地方立法,《条例》结合芦山地震以来新村聚居点建设的实际,对雅安在灾后重建中探索形成的新路子、新机制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巩固重建成果提供了立法支撑,并在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新居烦恼 欲以法来除却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雅安市共建成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232个,通过新村聚居点建设,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大幅度改善。

“但村民长期自由散居养成的生活习惯还不能很好适应集中聚居生活方式。聚居点内较为复杂的产权关系和打破原有村组界限的村民集中居住模式,给聚居点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雅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伊林指出,新村聚居点内的产权关系除包括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外,还存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等复杂产权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界定,在管理中难以直接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村聚居点内居民跨村集中居住比较普遍,管理中难以直接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模式、与所在村的关系、点内的公共设施运行及维护、村规民约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解决,以巩固重建成果,实现对新村聚居点有效管理,使农村居民尽快融入新农村的生活,真正实现“四好”目标,成为该市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就这样,立法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成为雅安第一部地方实体法规的立法选题。为此,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初将制定《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李伊林要求该《条例》在2016年尽快出台。

经多方努力和广泛征求意见,该市历时3个月形成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去年8月底,《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特色立法 险些胎死腹中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有特色是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灵魂。20162月,在该《条例》立项之初,法制委、法工委就针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项是否属于立法法赋予的地方权限范围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最终得以确认。

20169月,雅安市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修改稿送省人大法制委会、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是否属于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范围、是否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专属立法权产生分歧。一些专家认为草案中的一些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甚至会与上位法产生抵触。这些意见犹如一盘冷水迎面泼来,雅安市人大法制委会、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顿时寒意阵阵,而此条例也为此险些遭枪毙,毕竟不与上位法抵触是地方立法不能逾越的底线和红线。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