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17年6月12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组织和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顺利开展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确定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本市地方立法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能力建设,并组织指导本地的其他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确定立法联系点应当根据立法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等因素,尽量涵盖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主要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法治工作开展较好,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在地域和行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基层性;
履行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候选单位进行汇总、考察和遴选,提出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经主任会议确定为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授予“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