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14年4月22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年度计划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及各级相关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
第三条 执法检查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事项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可以对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集体行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检查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监督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培训会和动员会安排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当于开展检查的两个月前拟定,一个月前通知接受检查机关。
第六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
执法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副主任担任。
驻县(区)的市人大代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邀请参加所在县(区)的执法检查。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就事关雅安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八条 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梳理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行权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承担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提出。
第九条 前条所规定的各类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可以调整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或者调整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接受检查机关和相关部门,抄送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通报市人大代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启动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可以主持召开执法检查培训会。
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可以主持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听取接受检查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培训会与执法检查动员会可一并召开。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在县(区)开展检查,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执法检查方案主持相关座谈会和协调组织检查相关活动。县(区)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检查。